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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材料产业联合会章程

(2017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新材料产业联合会。本会英文名ChongQing New Material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为CQNMIF。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制造的企业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服务,充分发挥产业联合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重庆市新材料产业持续发展的目的。团结组织本会会员,为推动重庆市新材料“产、学、研、金、介”联合和新材料的研发制造、技术进步、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号楼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重庆市新材料产业政策的制订;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组织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建设,制定行业自律、诚信自律机制和措施;

(四)开展会员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六)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制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活动、接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警告;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给予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和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

(五)对本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落实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

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至少有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凡本会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依法进行年检。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合作交流,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必须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 日内,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联合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2日本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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